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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0 发布
学校规章制度之关于坚持正常教学秩序的几项规定
为坚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 课表编排
1、 课表由教务处教务员统一编排,编排教学班的课表要遵循教学规律,各学科科学搭配。课表一经制定,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班主任、授课教师必须执行,无权更改,却因工作需要需作局部调整时,调整工作由教务主任执行。
2、 授课教师不能要求将本人一周的全部教学课时集中在两三天或三四天,要坚持相对分散原则,原则上不能出现连续两天空堂现象。
二、 调课
1、 课程调整和调动(含长期性和临时性)由教务处执行、其他行政人员、年级组、教研组、教职员工无权调课。
2、 因特殊情况教务处需对个别教师的课程作临时性调动时由教务处下达调课通知单,下午的调课单在当天上午11时以前发出;第二天的调课单在前一天下午4时30分前发出。调课单发到年级组(年级组长、班主任)或教研组(教研组长、任课教师);任课教师的通知到本人。
3、 教师不执行教务处制定的课程表、私自调课,不按规定时间到位上课,均作旷工论处。
三、 代课
1、 教师因故不能到校上课,由教务处根据办公室下达的通知发出调(代)课单和指派教师代课。教务处只凭签发的调(代)课单按月造册发放代课费。
2、 代课教师要按教学要求进行教学,布置作业(含作文),批改作业,保证教学质量。
四、 停课
1、 没有省、市教委或学校校长室下达的停课通知,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班主任及授课教师不准停课,擅自停课者要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2、 为参加校内外的重大活动,或进行校外教育教学需要停课,事先要向学校主管校长提交书面申请,等批准后方可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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