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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发布
学校规章制度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2.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3.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5.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随时了解职工的健康状况,对可疑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有碍相关岗位工作的疾病人员(如手部外伤、皮肤病等),应要求其立即脱离相关岗位,积极就诊治疗,痊愈后方可恢复工作。
6.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衣帽,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7.从业人员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8.从业人员应随时保持手部卫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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